高氨氮废水处理与环境保护税法
发布时间:2017-09-19
高氨氮废水处理至达标,关乎着水污染与大气污染治理。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环保税将成为我国第18个税收种类。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2017年年底前,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规定发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早在2003年,环保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基于此,各地应该综合考虑本地的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额度;并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统筹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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